台鐵普悠瑪號出軌死傷事故的駕駛尤振仲,去年十二月間因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於他是初犯,台北地檢署在今年兩月二日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限兩年,會追蹤驗尿一年六月,他要自費前往松台北聯合醫院德院區進行戒癮治療一年。博客來網路書店

普悠瑪翻覆列車司機員尤振仲。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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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調查,去年十二月六日晚間,尤振仲在台北市林森北路上的某個公園吸食安非他命,同月九日上午十一點廿分,他在北市民生東路五段四十三號前、一家泰式按摩店門口,被警方攔查發現身上有一包0.6048公克的安非他命,以及一組玻璃球吸食器,遭移送偵辦。

據了解,尤振仲到案後坦承吸食安非他命,但未表明是台鐵駕駛。檢察官依照台灣尖端先進科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確定他吸食甲基安非他命。

檢察官考量沒有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同意願意接受毒品戒癮治療,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兩年,並自費前住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醫師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

為預防再犯,檢方命令他必須按時去松德院區,且不得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7日或無故未依指示配合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逾三次,且不得強暴、脅迫、恐嚇治療人員。

檢方指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若是初犯或五年後再犯,檢察官會將被告送戒治所「觀察勒戒」,若無再度施用傾向,則會處分不起訴;被告另可同意進入醫療院所「戒癮治療」,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期間,醫療院所及地檢署的觀護人會幫他驗尿,確認沒有繼續施用毒品。

至於尤是否可能因業務過失致死罪而撤銷毒品的緩起訴處分?檢方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緩起訴是要在緩起訴期間「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起訴。但普悠瑪事件目前看來是「過失」,不會有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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